
8.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1)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0年7月1日至1997年7月1日期间出生)。

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报考年龄规定。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招考年龄可放宽到四十周岁以内。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年龄规定执行。 地市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招考年龄可放宽到三十五周岁以内。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不超过二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3月23日至1992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2月3日至1991年12月3日期间出生);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至1991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2月3日至1992年2月3日期间出生);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31日至1997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至1991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的人员,符合报考年龄规定。10、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0月15日至1990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