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长沙学院 | 湖北警官学院 |
|---|---|---|
| 软科(综合) | 358 | - |
| 校友会(综合) | 340 | 482 |
| 武书连 | 502 | -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22 | 61849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21 | 62738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地理(2选1)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9 | 64513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6 | 67243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生物(2选1)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3 | 70025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32 | 17606 | 466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31 | 18055 | 466 | 首选历史,再选化学/地理(2选1)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7 | 58641 | 397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2 | 61264 | 397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06 | 64486 | 397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46 | 17758 | 463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提前批 | 557 | 37114 | 397 | 首选物理,再选思想政治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7 | 58641 | 397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2 | 61264 | 397 | 首选物理,再选思想政治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提前批 | 462 | 86343 | 397 | 首选物理,再选思想政治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提前批 | 573 | 9316 | 463 | 首选历史,再选思想政治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40 | 19907 | 463 | 首选历史,再选思想政治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提前批 | 463 | 55371 | 463 | 首选历史,再选思想政治 |
长沙学院创建于1970年,2004年由原长沙大学(专科)升格为本科院校,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唯一一所本科高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管理”体制。学校是国家“十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规划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湖南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湖南省“双一流”高水平应用特色学院,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湖南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先进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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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包括美术类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
(二)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所需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份相应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区)相应艺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政策规定,我校按综合成绩(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广播电视编导、美术类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要求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长大发[201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帮困保学补助金、学费减免。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长沙学院全日制普教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库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学生资助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本学年内有两门(不含两门)以上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
3、有酗酒、抽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4、生活奢侈,购买和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或高档消费品。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开展及相关制度建设。各系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评定工作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年名额及额度分配由国家下达,资助面约占学生总数的20%。学校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将国家下达指标向各系比例分配。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名额比例为1︰1︰1。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在国家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下达学校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并公示3天后确定初步名单;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本系各班确定的初步名单汇总初审并向全系师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初审名单汇总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审定结果以《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汇总表》的形式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校园卡上,用于学生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担保和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高校助学贷款在所就读高校统一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所在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与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合同一年一签。生源地贷款审批时间一般为暑假。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学习时间延长,财政贴息期限按照原合同规定办理。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详见《长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详见《长沙学院校外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五章 帮困保学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本人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困保学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资助额度原则为1000-30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本项补助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填写《长沙学院帮困保学补助审批表》,将表格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发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项补助主要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具有临时性特点,受理、核发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章 学费减免补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于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经努力仍无法交纳学费的困难学生,给予学费减免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费减免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即减免当年学费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或全部。具体减免额度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学业成绩、当年已获资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资助比例视当年学校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每年学费减免工作的时间安排,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后,将初审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学费减免初审名单汇总评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当年获资助学生名单及额度。
由财务处负责为获学费减免资助的学生办理抵缴学费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应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铺张浪费、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受资助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受资助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长大学[2009]13号)同时废止。
湖北警官学院是湖北省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其办学历史始于1949年7月成立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干部训练班。其后,历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公安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武汉分院、中央第二民警干校、湖北省公安学校、湖北省人民警察学校等发展阶段。
1984年4月,成立湖北省公安专科学校,正式开展公安高等教育;1993年6月,校名调整为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5月,学校在全国率先开展公安本科学历教育,并更名为湖北警官学院。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没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学院在学生入学后协助其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