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层次 | 学制 | 授予学位 | 分类 |
|---|---|---|---|
| 本科 | 四年 | 法学学士 | 社会学类 |
专业特色
该专业自2006年起开始招收本科生,2010年起在一本批次招生,是国内高校中第一个本科层次的女性学专业,是国家和北京市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全国妇联妇女研究会“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现有基础理论课教研室、专业方向课教研室、实践教学教研室、礼仪与修养教研室,下设中国妇女发展研究中心(实体)、性与性别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教育研究与推广研究中心、女子国学教育与发展研究中心、婚姻家庭咨询研究中心、性别与哲学研究中心、家庭学科研究中心。专业秉承平等、尊重、合作、创新理念,旨在培养具有性别平等意识、掌握女性学理论与方法、具有扎实的阅读、写作和研究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教师中有联合国机构的项目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讲师团特聘教授、日本九州女子大学客座教授。专业教师主讲的《女性与发展》是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主编的《女性学导论》获评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核心课程
女性学理论、中国妇女史、女性学研究方法、性别与公共政策、妇女工作、妇女人权等。
就业方向
可在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大中专院校、社区及国际组织,从事妇女工作、性别与发展的研究与实际推动、性别与政策分析、性别与文化传播、女性学教学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办学性质:学校地处首都北京,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目前涉及的本科招生批次有:重点本科批、普通本科批、专项本科批和艺术类本科批。
·学校历史:学校前身是1949年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革命前辈亲手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1995年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2002年正式转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05年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中华女子学院2012年《学生手册》内容节选
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正、合理、规范,及时准确的向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有关部门报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数据和基本情况,进一步作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对外宣传工作,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援,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就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按照本实施办法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将作为我院开展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变动情况调整),均可申请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和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两类。
(1)特困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困生档:
A.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C.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D.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E.家庭中有3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F.家庭主要经济承担人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2)贫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生档:
A.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B.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C.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D.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E.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者;
F.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3) 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特困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学生总数的5%。
2.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生活消费;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电脑;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到外地旅游;经常抽烟、饮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等)。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见附件)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要出据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残疾人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 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 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确有必要时可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会同各班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建议名单。
6.班级民主评议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及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对建档同学提出异议,或申请建档学生未被纳入建档范围而提出异议的,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并由辅导员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1.院系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2.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院系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正式建档。
第八条 档案调整
1.每年4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应撤消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其它
1.各院系在10月份对新生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院系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3.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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