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由其监护人提供所在单位或行政村村委会(居委会)开据的家庭贫困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据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在每学年开始时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到其就读学校所在班级班主任处。
(2)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应以适当的方式民主评议申请人在校思想表现、学习状态、有无违纪现象、在校期间生活状况及消费水平等情况。班主任应通过家访了解、走访询问等方式调查核对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确定无误后在班级公示栏内公示。
(3)校内审核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贫困生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重点核查每位申请人的家庭资产基本情况、家庭经济年收支情况、家庭类型等基本信息,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出各个班级的“拟认定贫困生”名单。
审核无误后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五天,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对提出的疑议进一步复查和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
(4)上报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报资助中心审批。经资助中心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客观事实,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用科学的方法从中发现固有的规律性,正确地对待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外省籍在我校就读的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确保及时拨付,并及时通过校电子屏等平台通知学生查询。

(1)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由其监护人提供所在单位或行政村村委会(居委会)开据的家庭贫困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据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在每学年开始时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到其就读学校所在班级班主任处。

(3)坚持审核公示的原则学校在接到贫困生认定申请后,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贫困生认定职责过程中,可以通过核对机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贫困生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与贫困生认定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对初步审核结果,学校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关于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助学金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身上,激励贫困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帮扶他们圆满完成学业,增强建设祖国和汇报社会的能力。

(三)认定条件(具备其中之一)1、孤儿、残疾学生,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农村低保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3、城镇特困家庭(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4、父母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重病在身,劳动力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6、家庭突遭变故

(四)、认定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客观事实,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用科学的方法从中发现固有的规律性,正确地对待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坚持动态完善的原则贫困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任务。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贫困生认定指标也会因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班级而有所差异。因此,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

(一)认定范围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外省籍在我校就读的学生)。

(五)、认定程序(1)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由其监护人提供所在单位或行政村村委会(居委会)开据的家庭贫困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据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在每学年开始时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到其就读学校所在班级班主任处。(2)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应以适当的方式民主评议申请人在校思想表现、学习状态、有无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