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和完善各项鉴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
3.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鉴定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鉴定补贴。

(四)大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试点工作,按目前我省既定的组织原则和形式,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三)条件具备的区(县)应积极申报鉴定机构随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和鉴定补贴工作的深入开展,许多区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都先后在配合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和实施鉴定考核中,全面参与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并在工作人员、鉴定考核场地、鉴定考核设施设备等方面都具备了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条件。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从服务就业、促进区(县)经济发展繁荣,确保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报省财政厅审定。

承担大学生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报名机构的职责任务(一)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在高等院校内部开展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和政策法规咨询工作。(二)结合院校实践教学安排的实际,制定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三)在审批核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受理所在高等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汇总数据分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核发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规定和流程,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在申请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除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内,参加鉴定的大学生名单。2、符合补贴范围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大学生的《学生证》复印件。

第四章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各级鉴定机构应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银行开设职业技能补贴资金账户,用于对各级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核算支付。省鉴定中心每季度复核各市鉴定中心补贴申请,并向就业处申报。就业处复核完毕报省财政厅社保处审核批准后,省财政厅社保处将资金拨入省鉴定中心账户,省鉴定中心依据终审核结果下拨鉴定补贴资金。第十二条鉴定补贴实行年度审核。各级鉴定机构与财务财务部门对补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就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促就业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需要提交补贴对象的以下个人资料:1、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有效的失业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3、残疾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原件,留存复印件。4、零就业家庭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零就业家

第十三条各级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鉴定补贴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1、建立和完善各项鉴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2、认真执行各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3.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鉴定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