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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藏书有多少?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8-22 08:35:18 解决时间:2022-08-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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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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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理工类专科(高职)院校。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115
校友会(高职一类)
287
高职排名
学校简介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陕西省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其前身创建于1953年。2001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国家级重点中专陕西煤炭工业学校、省部级重点中专西安煤炭卫生学校和陕西煤炭职工大学合并组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隶属于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2011年划转陕西省教育厅管理。

学院本部位于咸阳市文林路29号,辖设临潼医学校区和西安培训中心,设有煤炭与化工产业学院、建筑与测绘工程学院、智能制造与信息工程学院、护理学院、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艺术教育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体育教学部等10个二级院部,其中智能制造与信息工程学院是陕西省省级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院(系)。

学校现有在校生180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约14000人),开设专业50个(包括1个电气自动化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特色高水平专业群1个、国家骨干专业4个、国家级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1个、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建设专业1个、全国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点1个、省级一流专业6个、省级示范院校建设专业及专业群4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专业4个。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732人,专任教师586人,高级职称187人、中级职称202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338人,“双师素质”教师200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2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全国煤炭行业职教名师1人、全国煤炭行业技能大师5人、全国石油化工行业教学名师2人,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教师14人,职教名师2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近年来,学校每年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50人左右。成立了“博士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注重高层次人才作用发挥。在教师培训方面,近两年来共投入人才工作专项经费420万元,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各类培训共计812人次,教师素质不断提高。;近三年教师参与横向、纵向科研项目161项,授权专利209项,公开发表论文595篇,学校表彰奖励教科研成果947项;实现首批2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本地企业,学校教科研工作成果斐然。

教学实验实训基地(室)覆盖全专业,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级校内实训基地2 个,省级校内实训基地 3 个,校级实训基地 12 个,咸阳市重点实验室1个;校企联合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数17个,校外和陕西彬长矿业集团、中煤科工集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建立了116个校企联合共建校外实训基地。课程和教学资源建设成果丰硕,现有省级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3个、在线开放课及资源共享课程150余门、重点课程包括教育部创新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在线开放课程2门、创新创业课程6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提升显著,近三年各类技能大赛中共获得248项奖项,其中国家级奖项共15项,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5项,省级一等奖21项。

学校发挥校企合作理事会作用,以人才技能培养为核心,以技术实用能力为主线,充分利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紧密对接,加强与政府、企业、医院、学校之间的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与原陕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咸阳市人民政府、咸阳市科技局、白水县人民政府等省、市地方政府机关建立校地合作关系,与陕煤集团、中陕核集团、延长矿业等知名企业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与陕西省康复医院、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西安中医脑病医院、西安航空学院等单位建立校院合作关系,开展“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新型学徒制、产教融合基地”等项目,搭建合作平台,校企协同育人,深化职普融通,打造特色品牌。

学校高度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教育国际化,与加拿大、德国、奥地利、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所国外高校签署“3+2”、“2+2”专升本合作协议,并加入中德职教联盟、中泰职教联盟,开设中德国际班、美国暑期带薪实习、暑期游学等项目,组织学生赴德国、韩国等国家高校交流学习,多名学生赴海外升学,5名学生赴韩参加韩国彩妆国际时尚美妆大赛并荣获特等奖两项、金奖一项、银奖两项,百余名青年骨干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赴海外进修培训,坚持打造国际化学校,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

学校发挥办学特色优势,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信息化工程师应用水平考试、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设计创意教学等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试认证机构。学校被陕西省科技厅批准为“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受咸阳市政府委托,学校牵头成立了陕西能源化工职教集团、陕西康养职教集团、咸阳能源化工职业教育集团;学校被咸阳市人社局批准为“咸阳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发挥教育辐射作用,学校“模拟矿井”、“地质陈列室”被咸阳市政府设为咸阳市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学校“生命科学馆”被西安市临潼区科技发展联合会设为临潼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

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工学结合的特色发展道路,坚持“质量立院、人才强院、特色铸院、创新兴院、依法治院”的办学理念,坚持全日制教育、继续教育、安全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格局。60多年的办学历史,积淀了深厚的校园文化精神,形成了“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人才素质品牌和拼搏奉献、求实创新的“太阳石”精神。2008年,学校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5年,被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2016年,被省教育厅确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被确定为全国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2021年被确定为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立项建设。先后荣获全国煤炭工业先进单位、陕西省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陕西省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先进单位、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单位、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陕西省第三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2021年全省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省级示范学校”、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陕西省突出贡献单位等称号。

(注:内容及统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

地址:陕西咸阳市文林路中段29号

办公室电话:029-33665111,33665222

招生咨询电话:029-33665101,33665102,33665103

传真:029-33665223

邮编:712000

网址:www.sxny.cn


收费项目
5500元/生.年
录取方法
录取批次的安排高职(专科)批次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按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院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13号)文件,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教贷[2004]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用于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由银行发放的个人信用贷款。其主要的优惠政策,一是无须经济担保,二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财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协调指导我院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处设立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系(部)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在院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

1、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贷款额度将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2、建立动态的助学贷款学生档案数据库,协助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3、按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贷款事宜,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及时统计并向上级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第五条: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情况档案,并将名册报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学院的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要求的学生贷款材料报送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及时掌握统计并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申请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家庭经济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七条: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正式学籍,具有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

2、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

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九条:借款学生必须书面提出贷款申请、额度,交所在系(部)审核;所在系(部)将审核同意后的材料和证明交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助学贷款办公室对贷款学生资格进行复核,将确定的贷款学生名单经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同意后,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学生准备有关材料。

第十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一条:院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审核后的有关材料送至贷款银行审查,贷款银行对学院提供借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并将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名单送交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助学贷款办公室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根据贷款银行,借款学生签定的《贷款合同》,由贷款银行将贷款金额划拨我院财务处开立的帐户上。

第十三条:学院财务处根据借款学生贷款的项目按年度扣除学费、住宿费,并向借款学生开据收费凭证。基本生活费贷款按每年10个月逐月发放。

第五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中途要求终止贷款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在借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请求银行中止发放贷款:

1、    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    违法乱纪,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    中途退学、转学、休学、伤亡或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等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息、展期和利率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第十七条: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借款利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补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八条:对于毕业后继续学习本科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学习本科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七章     贷款本金偿还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和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否则学院将扣留毕业证、报到证、户粮关系及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贷款还本利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学生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判刑或学院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自行离校等,借款学生家长应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第八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按季度将已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以及违反借款合同中各约定条款的借款学生,将被认为是违约学生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贷款银行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平均伙食标准
平均伙食标准260元/生.月
  中专 2022-08-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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