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坚持督导、巡考反馈报告制度督导、巡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技能鉴定考核进行现场督导和巡考,并认真如实填写督导、巡考记录,及时上交相关鉴定机构,作为考核督导、巡考人员工作情况及检查鉴定考核现场工作的重要资料。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三)区(县)鉴定考核基地建设应满足和适应当地鉴定考核的需要区(县)鉴定考核基地的建设,应设立基本建设标准,并从区(县)当地的实际出发,依据区(县)经济发展特色、职业培训方向、外出务工就业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客观需求,合理设置,突出特点,确保区(县)鉴定考核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规范运行。

(一)加快区(县)考评员队伍建设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强化实训相结合,省市联合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快培养区(县)鉴定考评员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优先满足区(县)新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鉴定考核基地认证培训需求。集中一年时间,建立起一支扎根区(县)、服务区(县)、适应和满足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需要的考评员队伍。

(三)切实发挥区(县)考评员队伍的作用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过程中,要坚持考评小组制度,每个工种或项目在鉴定考核时不得少于3名考评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工作。要尊重、支持考评人员的工作,维护考评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和落实考评补助和相关待遇,调动和发挥考评人员的工作积极主动性。

(二)严格区(县)考评员队伍管理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2003]117号)规定要求,加强和规范考评员队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评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按照职业、等级、地域建立考评员信息数据库,贯彻落实考评人员考评工作信息反馈及考核评价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方式,维护和坚持公平、公正考评原则,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和徇私舞弊或拒绝参加考评的

重视和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一)加快区(县)考评员队伍建设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强化实训相结合,省市联合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快培养区(县)鉴定考评员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优先满足区(县)新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鉴定考核基地认证培训需求。集中一年时间,建立起一支扎根区(县)、服务区(县)、适应和满足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需要的考评员队伍。(二)严格区(县)考评员队伍管理依据原劳

省直属所(站)于2009年12月15日前直接向省鉴定中心报送;各市属所(站)向其所属主管市鉴定中心报送,各市鉴定中心核实后于2009年12月20日前统一报送省鉴定中心。

省鉴定中心对上报考评人员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省职业资格工作网予以公布。并对考务管理系统中现有考评人员数据予以核实和更正。从2010年1月份起,考评人员信息数据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录入。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所、站)将符合登记条件的考评人员登记造册。内容包括考评人员所属所(站)、姓名、身份证号码、考评工种、考评员证书号码、有效日期(详见附表)。

完善考务管理系统数据、各鉴定所(站)在报送登记表的同时,将考评人员信息录入考务管理系统。凡未参加此次登记的考评人员,将不再派遣参加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