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厦门理工学院 | 长沙学院 |
|---|---|---|
| 软科(综合) | 277 | 358 |
| 校友会(综合) | 323 | 340 |
| 武书连 | 412 | 502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29 | 38829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23 | 41663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 |
| 2021 | 闽台合作 | 本科批 | 514 | 46167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本科批 | 512 | 47202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面向厦门 | 本科批 | 503 | 51739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面向厦门 | 本科批 | 502 | 52235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 |
| 2021 | 闽台合作,面向厦门 | 本科批 | 496 | 55191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国际课程项目 | 本科批 | 495 | 55694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26 | 11988 | 467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闽台合作 | 本科批 | 515 | 14691 | 467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面向厦门 | 本科批 | 515 | 14691 | 467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闽台合作,面向厦门 | 本科批 | 505 | 17459 | 467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国际课程项目 | 本科批 | 497 | 19791 | 467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7 | 44700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0 | 48177 | 423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36 | 9774 | 467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36 | 50193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本科批 | 522 | 61849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本科批 | 508 | 74598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42 | 13652 | 466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本科批 | 521 | 22757 | 466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22 | 61849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21 | 62738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地理(2选1)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9 | 64513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6 | 67243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生物(2选1)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13 | 70025 | 434 | 首选物理,再选化学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32 | 17606 | 466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批 | 531 | 18055 | 466 | 首选历史,再选化学/地理(2选1) |
厦门理工学院位于“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的海上花园城市——厦门,是福建省属公立本科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秉持“以学生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积极探索产学融合、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三位一体的服务地方发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学校1981年建校(前身鹭江职业大学),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本并更名为“厦门理工学院”。2011年,成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和国家首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高校”。2012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3年,获批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16年,入选教育部、发改委“十三五”应用型本科高校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高校(全国100所)。2017年,完成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被评为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99所)和“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特色典型经验高校”(全国66所)。2018年,入选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先后获批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8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全面覆盖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主要学科门类。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集美校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邮编:361024)
学院网址:http://www.xmut.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电话:0592-6291678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招生办电子邮箱:zsb@xmut.edu.cn
学校贷、助学政策:
一、奖学制度
1、学校设立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校就读的高分考生。
2、除政府类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外,学校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在校内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等,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3、学校设有升学奖励金,鼓励学生继续升学深造。
4、学校还设有学生出国奖学金,为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跨文化交流能力提供资助金。
二、贷、助学制度
1、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可向生源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所需相关信息:户名:厦门理工学院,帐号:35101547001059000888,开户行:建行厦门学府支行);也可入学后向校园地合作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
3、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资助金,毕业生就业困难资助金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4、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5、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在校内设立的各种助学金。
长沙学院创建于1970年,2004年由原长沙大学(专科)升格为本科院校,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唯一一所本科高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管理”体制。学校是国家“十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规划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湖南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湖南省“双一流”高水平应用特色学院,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湖南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先进高校。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 邮编:410022
网址:www.ccsu.cn E-mail:zsjy@ccsu.cn
联系电话:0731-84261447(兼传真)
违纪举报电话:0731-84261479
长大发[201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帮困保学补助金、学费减免。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长沙学院全日制普教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库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学生资助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本学年内有两门(不含两门)以上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
3、有酗酒、抽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4、生活奢侈,购买和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或高档消费品。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开展及相关制度建设。各系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评定工作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年名额及额度分配由国家下达,资助面约占学生总数的20%。学校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将国家下达指标向各系比例分配。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名额比例为1︰1︰1。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在国家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下达学校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并公示3天后确定初步名单;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本系各班确定的初步名单汇总初审并向全系师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初审名单汇总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审定结果以《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汇总表》的形式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校园卡上,用于学生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担保和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高校助学贷款在所就读高校统一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所在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与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合同一年一签。生源地贷款审批时间一般为暑假。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学习时间延长,财政贴息期限按照原合同规定办理。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详见《长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详见《长沙学院校外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五章 帮困保学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本人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困保学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资助额度原则为1000-30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本项补助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填写《长沙学院帮困保学补助审批表》,将表格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发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项补助主要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具有临时性特点,受理、核发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章 学费减免补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于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经努力仍无法交纳学费的困难学生,给予学费减免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费减免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即减免当年学费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或全部。具体减免额度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学业成绩、当年已获资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资助比例视当年学校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每年学费减免工作的时间安排,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后,将初审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学费减免初审名单汇总评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当年获资助学生名单及额度。
由财务处负责为获学费减免资助的学生办理抵缴学费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应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铺张浪费、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受资助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受资助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长大学[2009]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