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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和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哪个好?周边环境怎么样? 奖学金多少钱?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7-09 18:49:09 解决时间:2022-07-0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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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考生都想知道山东职业学院和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哪所学校好?就此问题,小编通过。山东职业学院和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的排名、录取分数线、专业奖学金、学校简介等几方面给大家做个分析!
山东职业学院与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排名对比表
名称山东职业学院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校友会(公办一类)25-
高职排名155907
山东职业学院与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分数线
(一)山东职业学院在山东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普通类二段244530841150
2021高本贯通普通类二段462236755150
2021中外合作办学普通类二段366404613150
2021校企合作普通类二段364408167150
(二)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在山东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普通类二段369401565150
(三)山东职业学院在安徽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专科批227223615200
2021普通类专科批47085040200
(四)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在安徽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专科批231223136200
2021普通类专科批350151969200
山东职业学院
学校简介

山东职业学院源于1951年建校的济南铁路机械学校,历经济南铁道学院、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等办学发展时期。2010年11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山东职业学院。学校现由山东省教育厅直属管理,是省内独具轨道交通行业背景的高等院校,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是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学校设有铁道机车车辆学院(铁道研究院)、城市轨道学院(城市轨道研究院)、智能制造学院(智能制造研究院)、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学院(信息技术产业研究院)、生物工程学院(生物工程研究院)、土木工程学院、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人文与基础课教学部、体育教学部、机场学院、港口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台港澳事务管理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乌拉尔国际轨道交通学院等教学院部,另设有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职业高等教育研究院。拥有实验实训室167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46亿元。

周边环境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


奖学金设置

学校十分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以政府助学为主,学校、金融机构、社会捐助等共同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截至目前,学校出台多项助学政策,设立了多项奖助学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享受到不同形式的资助。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院实际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教育公平的大好事,是落实各类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表现。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政府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关心,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一、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我省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大学,首先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实施范围
       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2.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评审与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实施范围
        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2.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6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评审与发放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实施范围
        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2.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评审与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1.实施范围
        用于资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2.奖励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评审与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校于每年11月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5.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1.实施范围
       勤工助学政策适用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并适用于招收普通生的民办高校、成人高校。
        2.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3.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4.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5.权益保护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5.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七)赴基层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自2009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达不到县级最低财力(支出)保障线的县(市、区)。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
        1.实施范围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基本申请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③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服务年限达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3.申请程序
       ①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由学生本人负责留存。
       ②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留存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8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③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厅。各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县资助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
        4.相关事项
        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1.适用范围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2.申请程序
       ①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②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③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④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⑤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⑥学生申请材料逐级汇总上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⑦补偿代偿资金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统逐级下达至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
        3.相关事项
        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九)其它资助政策与措施
         1.学费减免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2.“绿色通道”
        当年录取新生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没有办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
       (十)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助措施
        1.学院奖学金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使其发挥所长、开拓创新、奋发向上,学院设立学业奖学金、操行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学业奖是对学生学习成绩的鉴定,按教务处提供的学习成绩排名确定。
操行奖是对学生各方面表现的鉴定。其评定依据为《山东职业学院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办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从严要求、鼓励进步的原则,由各系在班级、专业或全系范围内综合评价。
       专项奖是对学生在精神文明、知识竞赛、论文发表、艺术比赛、通讯报道、科技创新、体育竞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获得相应等级奖项的一种单项奖励。
奖励额度
       一等学业奖500元;二等学业奖300元;三等学业奖150元。
       一等操行奖200元;二等操行奖120元;三等操行奖80元。
       专项奖奖励额度根据获奖等级200-1000元不等。
       2.学院助学金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助学金。
       补助人数原则上掌握在院系人数的10%以内,补助金额为每人每月50元。
        3.一次性学生生活补助
       为帮助家庭贫困学生渡过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和重点特困生,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设立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金额300-5000元不等。
       4.其他资助 
       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设立的奖助学金,H3C奖助学金等。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简介

学院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内,校园南邻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依葱郁独秀的大蜀山,北临波光粼粼的董舖水库,地铁2号线提供了便利的交通。

学院是国内一流科研院所——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主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

依托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优质人力资源、装备和行业优势,凭借企业人对职业教育独特视角,坚持“师生为本,机电为重,技能为长,就业为上”办学理念,坚持走工程师办职业教育的道路,建立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专业理论学习与职业技能培训并重的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适应企业生产、服务一线所需的技能及管理岗位骨干人才。

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学院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具体情况如下: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同时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其中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我院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2000元、每人每年3000元、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获得上一年度学院三好学生称号者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考虑:

(1)、上一年度综合素质班级名列前茅的;

(2)、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的;

(3)、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各种比赛获得奖项的;

第五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院三好学生、奖学金、优干学生获得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单项排名在本班人数前80%以内, 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5、家庭经济困难(根据本人申请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等级)。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2、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者(如电脑、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等高档生活用品);

3.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获国家助学金的停发剩余部分资助金,用于资助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2、购置个人奢侈消费品(如电脑、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等高档生活用品)、抽烟、酗酒、沉溺网吧费或其他高消费情况;

3、因各种原因学籍异动的(休学、转学、退学、自费出国留学等);

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第八条各系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各系负责学生工作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各系根据情况成立评审小组。

第十条工作程序:

1、学院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有关文件精神、发放意义、评选条件和办法。各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使评选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工作人人皆知。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由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3、辅导员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4、各系按分配名额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将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复核并在系内公示2天,无疑义后向院评审领导小组相关材料。

5、评审领导小组将复核名单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会审批,向全院公示3天,无疑义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掌握按月发放。

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向全院同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困、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师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5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处解释。

 

 

合肥通用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立志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如下:
一、 奖励种类: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二、 优秀学生: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努力,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二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三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含考察课及实验、实习成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院规、院纪,思想品德优良,无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无考试作弊。一学期缺课、缺操在五次以内(含五次)
    奖励等次为一、二、三等;评奖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5%以内,一等奖学金占3%,二等奖学金占5%,三等奖学金占7%;各班级评奖指标由院学生处综合平衡后下达;奖励金额为:800元、600元、400元。
三、 三好学生;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努力,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含考察课及实验、实习成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院规、院纪,无违规现象;积极参加学院及班级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得体;积极参加体育课和体育活动,成绩达标,且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体健康,德智体等发面全面发展。
     评选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3%--5%范围内,各班级评奖指标由院学生处综合平衡后下达。奖励金额:1000元(若同时被评为优秀学生,则优秀学生只授称号和发给证书,奖金不兼得)。
四、 优秀学生干部: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含考察课及实验、实习成绩),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院规、院纪,无违规、违纪现象,思想品德优良;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并在实践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得体;工作积极、主动,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评选范围:院团委会、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成员;院广播站和学生社团负责人。
    评选比例:控制在上述学生干部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200—300元(若同时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被评为优秀学生,则本奖项只授称号,发证书,不兼得奖金)。

五、 几点说明:
1. 各类评优表彰工作,一学年进行一次。
2. 各种奖励均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3. 为保证评优工作公平、公正,辅导员和各班级团组织、学生组织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平时工作活动和实绩的记载、积累工作,使评优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实施办法为准绳,真正将各方面的优秀分子评选出来受到表彰奖励,以达到激励人、鼓舞人,促进优秀学生脱颖而出的预期目的。

4.各系对分配到系、专业的评奖指标进行总量控制。一、二等奖学金的指标不得突破,但一、二等奖未评满的指标可依次转为二、三等奖使用。

5.各系对各专业上报的评奖对象进行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处;学生处进行汇总审核,报院务会审批。
6.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解释由学生处负责。


  中专 2022-07-0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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