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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大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好不好,录取分数线多少分?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10-28 14:34:03 解决时间:2022-10-2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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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介绍
设计学类 视觉传达设计
青海师范大学
层次 本科
学制 四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国际设计文化视野、中国设计文化特色、适合于创新时代需求,集 传统平面(印刷)媒体和现代数字媒体,在专业设计领域、企业、传播机构、大企业市场部门、中等 院校、研究单位从事视觉传播方面的设计、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要求学生具有为国学习的思想和为社会服务的理念,了解专业相关的法律 法规,具有较为系统的视觉传播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学生应在设计创新,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社会交流沟通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锻炼,并符合国家考级的外语水平。本专业培养规格为应用 型创意人才。

根据市场、中等设计学校和研究机构的需要,毕业生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能力:

1.在专业能力结构方面,要注重创意、美学、技术表现三方面能力的培养。创新时代创意为 先,美学质量和技术表现是完善创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从理论课程、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三个模块中建立起一个体现这个培养方向的正确指导思想,即课程教学的核心理念要贯穿于创 新教学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意能力的同时提高其美学和技术能力。

2.在专业素质结构方面,要求学生不仅有很强的创意能力,还应具备较好的创意解说能力、 文字语言的表达能力和很好的社会沟通能力。这四种能力是专业素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 为设计不仅要有个性化,更要注重通过语言、文字、行为和作品与人沟通、与市场和社会沟通。

3.在综合知识结构方面,要求学生除了已确定的本科专业知识外,同时具有一定的文学素 养,以提高设计的创意想象能力,具有一定的数学、物理知识,使设计具有理性的思维方式和有条 理地进行逻辑思维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具有广阔的视野和交流能力,以及掌握软件应 用、获取信息和文献检索的能力。

主干学科:艺术学、设计学、传播学、美学、心理学。

核心课程:中外设计艺术史、艺术概论、大众传播学、广告学、美学、消费心理学、公共关系学、 装饰与图案、图形创意、文字与版式、平面(印刷)设计与印刷制作、展示与陈设、数字媒体设计与 制作、企业形象、品牌形象策划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本专业总体实践教学体系是将专业核心课程与实践教学内容密切地 联系在一起,一是课程教学和上机熟悉软件结合,二是应用性专业除了研究性课题外,结合社会、 企业的项目课题进行实践训练,为学生积累就业经验。

主要专业实验:在传统车间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如在纸艺车间、木工车间、模型加工车间和 金属加工车间进行相关设计制作和材料实验。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艺术学学士。

二、青海师范大学
259
软科(综合)
230
校友会(综合)
569
武书连
学校简介

简史 青海师范大学坐落于西海锁钥、海藏咽喉的高原古城西宁,始建于1956年,初名青海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升格为青海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青海师范大学。1997年后,青海教育学院、青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海省水利学校、青海省银行学校陆续并入,共同组建形成了新的青海师范大学。

地位 历经66年的开拓进取,学校已形成具有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完备教育体系,学科专业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门类,是一所具有教师教育、民族教育和高原地域特色的文理工管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学校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是首届“全国文明校园”、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项目单位”、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全国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院校。

通讯地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810008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2019年青海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章程》,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四条  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城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五四西路38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十条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考试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总原则为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除另有规定外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六条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仍按上述规则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本科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级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生源不足时,本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校所有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核定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传真):0971-6318787,网址:Http://zsb.qhnu.edu.cn,Email:zsb1@qhn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加分政策

2019年青海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章程》,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四条  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城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五四西路38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十条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考试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总原则为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除另有规定外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六条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仍按上述规则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本科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级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生源不足时,本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校所有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核定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传真):0971-6318787,网址:Http://zsb.qhnu.edu.cn,Email:zsb1@qhn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联系办法

学校网址:http://www.qhnu.edu.cn

招生办邮箱:zsb@qhnu.edu.cn

咨询电话:0971-6318787


  中专 2022-10-2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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