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型 | 专业名称 | 地区 | 批次 | 最高分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
| 理科 | 市场营销 | 宁夏 | 专科批 | - | 155 | 30314 |
| 文科 | 市场营销 | 宁夏 | 专科批 | - | 151 | 12742 |
| 类型 | 专业名称 | 地区 | 批次 | 最高分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
| 理科 | 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 | 宁夏 | 专科批 | - | 161 | 28298 |
| 文科 | 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 | 宁夏 | 专科批 | - | 233 | 18017 |
| 类型 | 专业名称 | 地区 | 批次 | 最高分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
| 理科 | 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 | 宁夏 | 专科批 | - | 201 | 20424 |
| 文科 | 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 | 宁夏 | 专科批 | - | 212 | 13537 |
基本修业年限三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市场调 研、消费心理等市场营销基本知识,具备市场分析、推销谈判、客户服务等专业能力,从事 销售运营和管理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就业面向
主要面向各类生产和服务企业,在销售及市场岗位群,从事销售代表、销售经理、市场 主管等工作。
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对营销理念的基本把握与执行能力;
3.具备对市场环境的理解与分析能力;
4.具备对消费心理与行为的理解与分析能力;
5.具备终端推销及大客户销售与管理的能力;
6.具备促销策划、品牌推广等企划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能力;
7.具备营销渠道开发与管理的能力;
8.具备基本的新媒体营销能力。
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
1.核心课程
市场营销、市场调查与分析、消费心理学、推销技术、商务谈判、网络营销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商务礼仪、市场调查、销售实战、营销管理沙盘等实训。
在各类生产型、服务型企业进行实习。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助理营销师(三级) C&G职业资格证客户服务管理师(三级)
衔接中职专业举例
市场营销
接续本科专业举例
工商管理市场营销
学院前身是1986年成立的宁夏林业学校;2006年更名为宁夏生态工程学校;2011年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并更名为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5月,为服务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布局,适应职业教育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培养实用性技术技能型人才,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通过整合全区职业院校葡萄与葡萄酒领域相关教育教学资源,在原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集中力量建设国内一流的葡萄酒与防沙治沙工程职业院校。6月,经教育部备案,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更名为“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更名后,学院在原有葡萄与葡萄酒技术、防沙治沙工程、水土保持、园林工程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工程测量技术、设施园艺、食品营养与检测等专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园艺技术(葡萄酒方向)、葡萄与葡萄酒工程、葡萄酒生产与营销、酒庄运营与管理、葡萄酒文化与旅游等五个高职专业,葡萄栽培与酿酒、葡萄营销与服务、侍酒与酒窖管理、机械工程四个中职专业。学院建设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培养目标更加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一)学费:全免。
(注:免学费政策仅限宁夏户籍考生,非宁夏户籍考生学费每年4200元,具体可与招生就业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951-8469003)
(二)奖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标准为3300元/年)、燕宝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年)、“雨露计划”(标准为3000元/年)。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以享受8000元/年的国家奖学金、5000元/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2000元/年的校级奖学金等奖助项目。
依据学生自身状况,500元-1000元不等,请考生合理安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高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高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在同年级专业前10%,综合素质测评85分以上;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或75分以上。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高职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院高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具体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系组织评审,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接到款项后,将高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高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在同年级专业前20%,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以上。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具体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院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组织评审,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学生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院学风建设,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进一步规范学院校级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中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00元,名额为本系参评总人数的1%;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00元,名额为本系参评总人数的2%;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0元,名额为本系参评总人数的3%;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85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2.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3.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75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具体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分配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校级奖学金申请表》。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系公示3个工作日,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获奖学生名单,将校级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校级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校级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共设有正气居、清风斋2个食堂,可容纳4000名不同民族的学生就餐。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甘肃酿酒技术(葡萄酒方向)(酒庄运营方向)录取分数线为225分(文科)。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甘肃酿酒技术(葡萄酒方向)(酒庄运营方向)录取分数线年份专业名称类型批次招生类型最低分最低位次2021酿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酿酒技术(葡萄酒方向)(酒庄运营方向)录取分数线为165分(理科)。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酿酒技术(葡萄酒方向)(酒庄运营方向)录取分数线年份专业名称类型批次招生类型最低分最低位次202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酿酒技术(葡萄酒方向)(酒庄运营方向)录取分数线为130分(理科)。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酿酒技术(葡萄酒方向)(酒庄运营方向)录取分数线年份专业名称类型批次招生类型最低分最低位次2021酿

园艺技术(枸杞方向)/专业代码:410105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在宁夏等1个省市开设园艺技术(枸杞方向)专业。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各省市招生计划(2022)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地区批次学制人数学费410105园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河北汽车营销与服务录取分数线为201分(文科)。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河北汽车营销与服务录取分数线年份专业名称类型批次招生类型最低分最低位次2017汽车营销与服务文科专科批普通类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

市场营销/专业代码:530605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在宁夏等1个省市开设市场营销专业。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各省市招生计划(2022)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地区批次学制人数学费530605市场营销宁夏专科批-市场营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录取分数线为155分(理科)。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在招生省份:宁夏。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录取分数线年份专业名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是公办专科(高职)专业。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在宁夏理科排名第5。宁夏开设理科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院校排名在前面的院校: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工商职业技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录取分数为宁夏理科最低录取分数线是155,最低位次是30314、宁夏文科最低录取分数线是151,最低位次是12742。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录取分数线1.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录取分数线为155分(理科)。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市场营销(葡萄酒方向)录取分数线年份专业名称类型批次招生类型最低分最低位次2021市场营销理科专科批普通类市场营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