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一)罢免、增补理事;(二)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