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架构是理事会(或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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