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录取的推免生在2021 年9 月1 日前须同时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二)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三)确定录取的推免生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一经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
(四)确定录取的推免生另行报名参加统考,取消录取资格;
(五)政审、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六)未完成上述程序的推免生不予录取;
(七)推免生接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免生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与接收有关的工作;
(八)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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