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三)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7号)《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国发﹝1986﹞108号)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答案来源于: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22年西藏自治区应届中职毕业生参加对口升高职考试招生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2022年西藏自治区应届中职毕业生参加对口升高职考试招生规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

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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