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根据山东省省政府《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20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本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补充和改善学习、生活条件,帮助自己顺利完成学业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有组织的开展合法、正当的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岗位信息档案和用工学生档案,及时公布岗位信息,组织学生选择岗位并进行岗前教育。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提前到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备案,根据岗位信息选择岗位,接受岗前教育,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介绍下到用工单位报到上岗。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委派专人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管理与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教育、操作规程与考核规定。对于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指导。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岗位来源的组织。岗位来源以校内为主。学校各单位(部门)要重视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提供助学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岗位安排与设置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条件与能力,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危险度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在设置与提供岗位时,应先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用工审批表》,由本单位领导、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交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备案,供学生选择。

1、县资助中心对借款申请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填写必须齐全、正确,借款人签字、捺印。填写各类文件时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真实、合法、有效。共同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

贷款用途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共同借款人条件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

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3316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04号第六条办学性质及层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专科院校第七条学校成立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

④勤工助学岗:岗位报酬5元/工时,每天按两工时计算,月报酬300元左右;

3、勤工助学岗:岗位报酬5元/工时,按每天两工时计算,月收入300元左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维护学院的声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第三条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18年注册入学招生工作,维护学院的声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专科(高职)注册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18号)文件要求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原则。第三条山东胜

第三章岗位的设置与提供第十一条对于相对的长期用工和校外单位用工,应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协议。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应安排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应降低考核等级,并相应降低报酬标准。第十四条考核与报酬发放原则上按月运行。用工单位每月25日将考核结果(考核表)送交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指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根据山东省省政府《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20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本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补充和改善学习、生活条件,帮助自己顺利完成学业的行为。第三条学校支持学生有组织的开展合法、正当的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