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2、按照各省、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2)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按照市(区)招办提交的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资料,逐人进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真实性校验和相关信息核对,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市(区)招办。各县(区)招办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并报所属市(区)招办备案。市(区)招办负责将辖区内随迁子女登记造册,并请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处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存疑并经进一步查实确属不

2、按照各省、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2、按照各省、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2)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按照市(区)招办提交的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资料,逐人进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真实性校验和相关信息核对,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市(区)招办。各县(区)招办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并报所属市(区)招办备案。市(区)招办负责将辖区内随迁子女登记造册,并请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处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存疑并经进一步查实确属不

(四)严禁考生将任何通讯工具及电子产品(手机、录音笔、录音机、相机等)带入考场,请考生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违者将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舞弊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有关法律法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和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组织、监督下进行。1.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对于未完成的计划将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执行。1.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2.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

第三十五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民办四川天一学院招生网站查询。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