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公示,公示结束后办理录取手续。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单独考试招生。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免试升学工作;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第十四条考生应本着诚信考试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考生所在中学应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我校将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当年所有推荐保送学生进行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咨询电话:0578—2122447,2123456,2293387(兼传真)
第十七条监督电话:0578-2296456,2292456
第十八条学校网址:www.***;
招生网网址:http://zsw.***
第十九条招生网指定邮箱:zsc@***
第二十条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学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docx

2018年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招生专业:市场营销、园林技术、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园林工程技术、物流管理、文秘、商务英语、会计、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林业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工程测量技术、旅游管理、园艺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计

2018年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招生专业:模具设计与制造、国际经济与贸易、园林工程技术、数控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等5个专业。2018年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录取分数线(供大家参考,如有与官方不一致,请以官方为准)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录

第十八条学校网址:www.;招生网网址:http://zsw.

第四章申请条件和方法

第八条材料寄送公示结束后向我校报送免试升学材料(只接收邮政特快专递EMS)。材料包括:(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2)获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中学公章)(一式两份);(3)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两份);(4)《2018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报名证》复印件(A4纸复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是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

第七条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方法申请免试升学:1、学生向所在中学申请,填写《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并经所在中学、当地招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盖章。2、学生所在中学按报考条件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要求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考生名单、所在班级、获奖项目、拟申报专业(1个)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附件: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docx

第三章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章审核录取第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公示,公示结束后办理录取手续。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单独考试招生。第十二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