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署)招考办将申报第一条至第六条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县(市、区)招考办。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在办公地点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市(行署)招考办利用当地网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
申报第六条中三侨考生和第七条至第九条合格考生名单由各级侨办和各级民委部门进行公示。
我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网站上公示全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并保留至当年年底。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三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二)严肃纪律,确保公平、公正 各级招考办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严格审查考生的申报资格。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对制作或涂改的假伪证书、证明、户口等人员交有关部门核实查处。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审查,不负责任签名盖章,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搞好宣传,防止漏报 各级招考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当地媒体等进行宣传,及时将照顾录取政策的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条件、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和考生公布,防止考生漏报,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顺利。 附件: 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

存档材料 县(市、区)招考办将符合照顾录取条件考生的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信原件和《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原件装入考生档案袋。县(市、区)民委将复审合格考生的《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当地招考办建档。

(二)对第六条申报程序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终合格名单由省侨办于2018年3月20日报送省招考院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2.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

(三)对第七条至第九条申报程序 由考生自行申报。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组织申报,由考生本人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考生所在中学收齐相关材料,交县(市、区)招考办;往届生和社会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受理,申请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

照顾录取对象申报时间 2017年11月1日开始,11月24日截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批准单位及认定标准:荣获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有效证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

公示 市(行署)招考办将申报第一条至第六条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县(市、区)招考办。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在办公地点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市(行署)招考办利用当地网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