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立药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督查小组,督查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确保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我校2015年接收调剂考生的具体要求(一)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报考学术型学位或专业学位的医学大类考生,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国语(英语1)、政治,业务课1为国家统考西医综合,中医综合,或自命题药学综合、护理综合、预防综合、药学基础、口腔综合、医学基础、卫生综合等相关科目,或业务课1和业务课2为其它医学类自命题科目。报考生物学大类中的动物学、生理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微生物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物理学等有医学背景相关专业的考生,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语(英语1)、政治,业务课1、业务课2科
3、录取为非定向考生,必须接受本院调阅其人事档案。录取为定向考生须由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可不调档。应届生可先由考生所在高校的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待毕业时所有档案齐全后一并寄来本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
(2)体检当日同时有三个院系研究生体检,日程安排较满,为避免由于体检人数较多,排队等候时间过长影响后面的进程,要求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早上务必7点30准时在第一附属医院体检中心集合。3、专业英语笔试笔试时间:3月28日11:30—12:00笔试地点:新都校区教学楼A2044、心理测试测试时间:3月28日13:10—14:10测试地点:教学楼JB-1(教学楼B区三楼)注意事项:请参加复试的考生务必按照安排好的时间前往心理健康中心进行测试。5、专业笔试笔试时间:3月28日14:30—17:30笔试地点:新都校区教学楼A204笔试形式:闭卷考试,满分为100分注
20分钟,总分100分。复试小组每个成员各自独立给考生进行评分,每名考生的面试得分为复试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八、复试安排和要求(一)、考生复试报到时间、地点和资格审查1、报到时间:3月27日14:30—20:002、报到地点:报到地点:成都医学院新都校区药学院研究生科(东区实验楼4楼),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成都地铁3号线至成都军区总医院站,转乘地铁快线至成都医学院新都校区)。3、报名费: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研究生复试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学生证:①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考生携带本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②同等学历的考生携带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③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注册完整的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所有材料需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1、复试比例:凡参加初试进入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含第一志愿上线生源和调剂生源),均需参加复试,采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2。
(三)考生体检时间和地点体检时间:3月28日7:30—10:30体检地点: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体检中心(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中段278号)注意事项:(1)空腹、自带1张1寸照片贴体检表,体检费用自理(收费参照医院收费标准),体检项目完成后将体检表交回体检中心前台。(2)体检当日同时有三个院系研究生体检,日程安排较满,为避免由于体检人数较多,排队等候时间过长影响后面的进程,要求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早上务必7点30准时在第一附属医院体检中心集合。3、专业英语笔试笔试时间:3月28日11:30—12:00笔试地点:新都校区教学楼A2044、心理测试测试时间:3
(一)、考生复试报到时间、地点和资格审查1、报到时间:3月27日14:30—20:002、报到地点:报到地点:成都医学院新都校区药学院研究生科(东区实验楼4楼),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成都地铁3号线至成都军区总医院站,转乘地铁快线至成都医学院新都校区)。3、报名费: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研究生复试费为120元/生(同等学力200元/生),考生于报到现场现金支付。4、资格审查:报到时,考生须提交下述材料作为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
六、接收调剂考生具体要求1、专业要求:药学、临床药学、药物制剂、制剂工程、化学等与药学相关或相近的专业。2、初试报考专业及初试科目要求:报考药学硕士、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化学、生药学、药物分析、分析化学等与药学相关或相近的学术类或专业学位类考生,初试国家统考英语1、政治,业务课1为药学综合或化学综合等科目。3、调剂生源选调原则1)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划设初试合格线的基本要求;2)考生第一志愿填报专业的相关、相近原则;3)考生生源所在学科专业的相关、相近原则;4)统考科目择优录取原则;5)生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原则。七、复试内容、形式及规则1、复试比例:凡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