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报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相关专业《视唱练耳》、《乐理》按比例计入专业总分。音乐类其它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视唱练耳、乐理)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分别达到规定合格线,依据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总分,按照专业、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三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我院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自行划定各省文化课录取低控制线,不设单科分数线。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我院按照陕西省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舞蹈表演、舞蹈编导专业11000元/学年;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13000元/学年;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15000元/学年。住宿费每生1200元/学年。
第十七条本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本章程发布以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108号
学院网址:http://www.***.cn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5251287
传真电话:029-85253474 85391952
电子信箱:xacm02@pub.***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音乐学院
2016年4月8日

第十九条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108号学院网址:http://www..cn邮政编码:710061联系电话:029-传真电话:029-电子信箱:xacm02@pub.

高考总分非750分的省份:我院按照陕西省各专业分数线占总分的比例折算该省各专业方向分数线。

2、考生现场确认时间安排如下:地点现场确认日期及时间西安音乐学院五号教学楼一层大厅外省考生、陕西省非联考专业考生2月25日―26日9:00―16:00陕西省音乐类舞蹈类联考本科上线的考生,如报考西安音乐学院请持本人身份证于2月27日9:00―16:00时到现场报名缴费。(不须要在网上报名,以陕西省联考报名信息为准)请考生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到西安音乐学院现场确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校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英文译名:Xi`anconservatoryofmusic第三条西安音乐学院坐落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校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108号。学院隶属陕西省教育厅,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西安音乐学院2016年4月8日

陕西省: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艺术与科技专业文化课分数线拟按陕西省二本分数线的65?划定,即艺术文299分,艺术理275分。

7.各专业录取排序规则如下:(1)音乐学专业:在涉及的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2)舞蹈学(师范)专业:在涉及的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

录取规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和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我院划定的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各专业录取规则分别为:A.艺术史论、音乐学(理论)、音乐新闻与评论、音乐学(艺术管理)各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B.戏剧影视文学、编导(专题节目编辑制作、文艺节目编辑制作、电视剧制作、影视编导、文艺新闻、影视制片管理、影视剪辑、非线编辑与特技合成)各专业按高考文

录取规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规则分别为:

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一条报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相关专业《视唱练耳》、《乐理》按比例计入专业总分。音乐类其它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视唱练耳、乐理)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第十二条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分别达到规定合格线,依据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总分,按照专业、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第十三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我院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自行划定各省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