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十七条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6、录取结果公布:(1)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在相关媒体公布;(2)在我校的本科生招生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九条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招生批次与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1.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普通类平行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选的专业(类)。普通类提前录取中定向招生以浙江省相关文件执行,免学费专业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确定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上海市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