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⑸凡享受加分的考生,请带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分政策按市教委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调档及安排专业时均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进档。

4.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3.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分数(含高考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所在省(区、市)本科一批(重点本科批次)文史类、理工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予以录取公示专业。对于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有关省份,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