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化建设-辽宁大学
(一)档案信息数字化
档案外借服务-辽宁大学
(三)制发档案复制本
(四)举办档案展览
(五)制发档案证明
(六)档案参考咨询
(七)档案网站服务
第七章档案编研工作
第一节 档案编研工作概述
一、档案编研工作的内容
(一)编写各种档案参考资料
(二)编纂出版档案史料汇编
(三)编史修志、撰写学术著作和论文
二、档案编研工作的意义
(一)档案编研工作是满足社会档案信息需求的有效方式
(二)档案编研工作是保护档案原件长久留存的重要途径
(三)档案编研工作是衡量档案馆(室)工作水平的标准
(四)档案编研工作是挖掘档案资源潜在价值的主要途径
三、档案编研工作的特点
(一)研究性
(二)文化性
(三)现实性
(四)普及性
四、档案编研工作的要求
(一)科学选择编研主题
(二)合理筛选档案材料
(三)注重编研社会效益
(四)注意编研保密问题
第二节 记述类档案成果的编研方法
一、大事记
(一)大事记的作用
(二)大事记的种类
(三)大事记的体例与结构
(四)大事记的形式
(五)大事记的编写步骤
(六)大事记编写的要求
二、组织沿革
(一)组织沿革的作用与分类
(二)组织沿革的结构形式与内容
第三节 汇编类档案成果的编研方法
一、档案馆指南与全宗指南
(一)档案馆指南与全宗指南概述
(二)档案馆指南的结构
(三)档案馆指南的结构
二、档案文件汇编
(一)档案文件汇编概述
(二)档案文件汇编的结构及编写要求
三、档案史料汇编
(一)档案史料汇编的编制步骤
(二)辅文的类型及其编制要求
四、会议简介
(一)会议简介的内容
(二)编写会议简介的要求
五、科技成果汇编
(一)科技成果汇编概述
(二)科技成果汇编的内容
六、企业年鉴
(一)企业年鉴概述
(二)企业年鉴的编写
第八章 档案登记和统计
第一节 档案登记和统计工作概述
档案统计的基本内容
档案统计的概念
研究生技术档案;-辽宁医学院
⑦表决票5张;
⑧研究生论文全文CD光盘1张(含学位论文、答辩幻灯片、答辩全程录音、与导师及答辩委员合影照片各1张,照片为.jpg格式);
2、专业型
①《锦州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专业型》2份;
研究生毕业登记表:②《》2份;
③学位论文3份;
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手册;
⑤表决票7张;
⑥研究生论文全文CD光盘1张(含学位论文、答辩幻灯片、答辩全程录音、与导师及答辩委员合影照片各1张,照片为.jpg格式)。
3、毕业生登记表上交至招生就业科,其他材料交至学位管理科。
以上细节说明由研究生处学位管理科解释,学位管理科联系电话:0416-4673699。邮箱:xwb_ly@***。
电子档案-辽宁大学
第二章 档案的历史源流
第一节 档案的起源
一、中国档案起源诸说
1.原始社会说
2.阶级社会说
3.文化宗教起源说
4.文字起源说
5.档案起源过程说
二、档案起源的基本过程
1.物件指事的起源
2.图画记事——零星特种档案的产生
3.书写的起源——刻契
4. 文字的产生——具有普遍意义的档案的起源
5.管理要素的完备
6.统一名词产生——认识意义上的档案
第二节 档案信息载体的进化过程与规律
一、信息符号演变发展概述
二、 原始时代
三、手工时代
(一)实物、刻契与图画符号
1.记录的开端——实物记事
2.书写的起源——刻契
3.文字的起源——图画符号与陶符
(二)文字符号
(三)人工语言符号
四、机器时代
(一)以机器模拟信号表达声音、图像符号的阶段
(二)计算机二进制符号阶段
五、信息载体进化的一般规律
1.信息载体的内涵从表形到表意
2.信息载体的表达从模糊、简单到确切、完整
3.信息载体的形式从单体符号到复合符号
4.信息载体的体系从单一再现向叠加工具演变
第三节 档案物质载体进化的过程与规律
一、自然物阶段
二、粗加工阶段
三、制造阶段
四、电子阶段
五、档案物质载体进化的一般规律
1.分化与统一规律
2.载体趋向专门化规律
3. 信息存储量的递增规律
4.加工制造工艺及实用性不断提高的规律
第四节档案名词术语的演变
一、 分散发生阶段(先秦)
二、 少量通用阶段(秦汉至清)
三、 统一术语阶段(近代至今)——档案”一词的产生与成为统一名词
第三章 档案的价值与作用
第一节 档案的根本价值
(一)档案根本价值的表述
(二)档案根本价值的来源
(三)档案根本价值的理解
第二节档案的基本作用
一、凭据作用——作为事实证据的经验价值
二、参考作用——作为案例和知识的经验价值
三、情感与美学作用——作为感觉对象的经验价值
第三节档案的价值特性与实现规律
一、 档案的自在价值、自为价值与档案价值的实现
二、 档案价值的客观性与档案价值需求的刚性律
三、档案价值的相对性、潜在性与档案价值实现的条件律
(一)档案价值的潜在性
(二)档案价值实现的条件律
1.社会条件
2.档案管理因素
四、档案价值的时空特性与档案价值的异质律、扩展律、时效律
(一)主体多样性与档案价值实现的异质律与扩展律
1. 空间上的主体多样性
2.针对个体而言,档案的价值实现具有异质律。
3.针对群体而言,档案价值实现具有范围的扩展律。
(二)时间上具有历史的阶段性与档案机密程度的递减律、价值大小的增贬律
1.时间上具有历史的阶段性
2.档案机密程度的递减律
3.价值大小的增贬律
第四章 档案工作概述
第一节 档案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档案业务管理
二、档案行政管理及其他工作
(一) 档案行政工作
(二) 档案业务机构建设
(三) 档案教育工作
(四) 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五) 档案宣传工作
(六) 档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档案逻辑管理概述-辽宁大学
档案逻辑管理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概念与本质
(一)逻辑管理的概念与意义
(二)逻辑管理的本质——虚拟管理
(三)规则及其理解
二、档案逻辑管理的工作流程
(一)知识虚拟
(二)逻辑虚拟
(三)规则虚拟
(四)能动执行或自动执行
第二节档案逻辑管理的历史阶段
一、手工时代的档案逻辑管理
(一)隐性规则时期——档案规则意识的产生
(二)经验规则时期——书面档案规则的产生与初步发展
(三)理性规则时期——档案法规的完善
二、数字时代的档案逻辑管理——系统规则时代
第二章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中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苏联档案工作改革和社会主义档案工作原则的确定
二、中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中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的全部档案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涵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实施
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一)维护档案的完整
(二)维护档案的安全
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章 档案的归档与接收规则
第一节档案归档与接收概述
一、档案归档和接收的基本内容
(一)档案归档
(二)档案的接收
二、档案归档与接收的意义
(一)档案归档与接收是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来源的实现途径
(二)档案的归档与接收是贯彻档案统一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三)档案归档与接收为其他档案管理工作奠定物质基础
(四)档案的归档与接收,为后续的档案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三、档案收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及时、全面地将档案收集进馆(室),丰富和优化馆藏
(二)要求加强馆(室)外调查和指导
(三)要求推行入馆(室)档案的标准化
(四)保持全宗与全宗群的相对完整性
第二节单位文件材料归档
一、归档的基本含义
二、归档制度及其建立的必要性
三、机关单位制定归档制度的要求
四、归档制度的内容
(一)归档范围
(二)归档时间
(三)归档的质量要求
(四)归档手续
第三节 档案馆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一、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来源
(一)现行机关单位档案
(二)撤销机关单位档案
(三)历史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四)馆际交接档案
二、馆藏档案的接收范围
(一)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接收的范围
(二)各级各类专门档案馆的收集范围
三、档案馆对现行机关单位档案的接收
(一)档案馆对现行机关单位档案接收的期限
(二)档案馆接收现行机关单位档案的方式
(三)档案馆接收现行机关单位档案的要求
四、档案馆对撤销组织单位档案的接收
五、历史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一)历史档案的价值
(二)历史档案接收与征集的途径和方法
档案的分类整理
第一节 档案的分类
一、 档案分类的意义与要求
(一)档案分类的意义
(二)档案分类的要求
二、档案分类的一般方法
(一)档案概念分类
(二)档案实体分类
三、分类方案的编制
(一)全宗内常用档案分类方法
1.年度分类法
2.组织机构分类法
3.问题分类法
(二)档案常用分类法的结合运用
档案的整理
档案整理工作的内容和原则
(一) 档案整理工作的内容
(二) 档案整理工作原则
1.保持档案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2.充分利用原基础
3.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全宗的含义
三、立档单位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一) 立档单位的含义
(二) 立档单位的构成条件
三、档号的含义及其编制方法
(一) 档号的含义
(二) 档号的编制方法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归档文件整理的内容
二、归档文件整理的方法
第五章 档案价值的鉴定
第一节 档案鉴定工作的内容与意义
一、档案鉴定工作的基本含义
(一)档案鉴定的内涵
(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含义
二、档案鉴定工作的的基本内容
三、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特点
(一)前瞻性与滞后性
(二)客观性和主观性
(三)预测性和确定性
四、档案鉴定工作的意义
(一)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优化馆(室)藏的基本手段
(二)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科学管理档案的重要措施
(三)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应对突发事变的有力手段
第二节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
(一)利益性原则
(二)全面性原则
(三)历史性原则
(四)发展性原则
(五)效益性原则
(六)客观性原则
二、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
(一)档案的属性标准
(二)相对价值标准
第三节 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含义及其作用
(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含义
(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作用
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
(一)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
考生电子档案-辽宁美术职业学院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各级招生办要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移交考生信息时,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移交手续。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制作,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开。
高校须下载已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新生档案管理资料。
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质档案,由县级招生办统一保管和寄送。考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学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寄送手续。
四、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高考方案》(黔招委〔2012〕3号)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由就读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进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社会考生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纪违法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报考军队、公安院校及有特殊要求高校的考生,要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公安等部门,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政审、军检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高考体检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招委、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2011〕3号)的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体检工作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执行。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应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工作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招生部门和卫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医院具体承担。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必须认真、细致地开展考生体检工作,并按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状况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由各市(州)招生办汇总、清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招生考试院。
各级招生办要会同卫计部门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要与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严肃体检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要加强对体检工作场地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开展。
需对考生进行面试的高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提出明确要求。面试工作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认真做好面试详细记录,并由高校招生负责人或面试负责人签名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组织的面试无效。
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要符合国家的招生政策规定,要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试
高考于6月7日-8日举行。我省高考实行"3+文综"和"3+理综"的考试科目设置。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
高考总分750分。
语文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150分。
数学(文、理)考试时间120分钟,分值150分。
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各300分。
英语分值150分。其中,英语笔试考试时间100分钟,分值120分;听力考试分值30分。英语听力考试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听力部分中进行,考生可在高中第三学年第一学期9月和第二学期3月参加听力考试,若考生参加两次听力考试,以考生高成绩记入高考英语科目成绩。
其他外语语种考试(含听力)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规定执行,考试时间120分钟,分值150分。其中,笔试考试分值120分;听力考试分值30分。
高考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报考体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应参加专业考试。体兼文、艺兼文科类的考生参加文史类高考,体兼理、艺兼理科类的考生参加理工类高考。
报考外语、外贸类等有英语口语考试成绩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2016年我省英语口语考试继续实行计算机智能考试,英语口语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6月18日-19日进行。各市(州)招生办负责组织所在地考生的报名和考试工作,考生英语口语考试成绩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发布。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各级招生办要严格按规定条件选派考试工作人员。试卷运送和保管等关键环节工作,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政审合格的在职在编人员参加。
各级招生办要加强对监考、考务人员的培训,明确监考、考务人员的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要认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强化安全保密制度及设施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规章制度,试卷、答卷(答题卡)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保密室。考试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各级招生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若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省招生考试院和当地招生委员会,并按要求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各级招生办要进一步加大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和对考试实施过程的督查,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和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行为,坚决杜绝考试中的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风。大力开展对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增强考生诚信考试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七、评卷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承担评卷的具体工作。评卷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学科正、副组长实行聘任制。
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身体健康,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评卷教师和参加评卷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网上评卷工作纪律。
各学科实行网上评卷: 。各学科评卷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评分参考制定评分执行细则,认真培训评卷教师,开展试评工作。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客观地评定考生成绩。要严格执行网上评卷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卷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过程安全、评卷结果准确。
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要加强评卷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省招生考试院要加强网上评卷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确保评卷信息安全和评卷工作顺利实施。
考生成绩由招生考试部门按程序通知考生本人。
评卷工作文件另文下发。
八、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各高校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不得提出违背国家法规和招生政策规定的特殊要求。招生章程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使用模糊文字或隐瞒办学性质及混淆本、专科层次,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将对省内各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向社会公布;经过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编制的招生计划、高校代码、名称和专业代码、名称以及主管部门的代码、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下达的2016年招生高校及专业字典库的要求。
在招生工作中,要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经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统一向社会公布。高校要认真执行招生计划,正确使用预留计划,规范使用程序,不得利用预留计划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九、填报志愿
考生要按照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规定的要求,由本人认真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查阅《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忽或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我省高考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安排在6月下旬进行。各级招生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切实做好对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加强对网上填报志愿的网络安全和系统建设工作,确保符合填报条件的所有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填报志愿。
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理科类专业志愿,但填报有体育、艺术类专业本科志愿的考生,不能同时兼报文、理科类提前批本科志愿。
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另文下发。
十、政策照顾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我省政策性照顾项目和分值规定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5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5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5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的,总分加5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的(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总分加5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八个体育项目之一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认定的,总分加5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总分加10分。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
5.具有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具有其他县(市、区、特区)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所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2.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总分加10分;被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总分加5分。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含)以上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体育、艺术类特长生。
(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能取其中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六)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十一、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下旬。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
(一)文、理科类录取批次为:
1.提前批本科高校(为军队、公安、国防生、航海、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其他有关高校);
2.第一批本科高校;
3.第二批本科高校;
4.提前批高职(专科)学校;
5.高职(专科)学校。
(二)体育类录取批次为:
1.第一批本科高校;
2.第二批本科高校;
3.高职(专科)学校。
(三)艺术类录取批次为:
1.美术类设置四个录取批次:
(1)梯度志愿本科院校(使用校考成绩或使用统考成绩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的本科院校);
(2)平行志愿本科院校A段(使用统考成绩且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的本科院校);
(3)平行志愿本科院校B段(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
(4)平行志愿高职(专科)院校。
2.其他艺术类(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等)设置四个录取批次(均实行梯度志愿):
(1)第一批本科院校(独立设置本科艺术类院校及"211"大学);
(2)第二批本科院校(一般本科院校);
(3)第三批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
(4)高职(专科)院校。
文、理科类高考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划定。第二批本科高校若生源不足,按程序征集志愿,若仍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降分后考生按要求填报志愿,省招生考试院按程序投档,高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院校根据考生成绩、招生计划总数及专科生源实际划定。各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录取工作中,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招生考试院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高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省招生考试院要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完生计划,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今年文、理科类继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是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则向高校投放档案。
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根据招生计划数和模拟投档生源分布情况,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左右。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高校,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平行志愿高考总分相同考生投档排序规则为:当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具有我省2016届普通高中学籍并参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的考生位次排序在其他考生之前。若考生具有学考成绩,则学考总分高的考生排序在前。若考生学考总分相同,再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其他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政策性照顾的处理办法为:享受省内外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仅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不计入考生排序,报考省外高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也不计入考生排序。
美术类、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贵州大学农林类专业,若生源不足,可对一本线下填有该校农林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适当降分投档。
为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高职(专科)学校录取时,可适当扩大投档比例。
高校要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院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各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生考试院将依据各高校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生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录取工作规则另文下发。
十二、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全省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非少数民族考生不得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
今年部分高校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双语招生,参加民族语言考试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报考。
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投档录取时,若生源不足,可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三、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定向生与同批非定向生执行同一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标准。若生源不足,可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分。
(二)报考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考生,填报志愿前须与考生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协议。
(三)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的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县级卫生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十四、特殊类型招生
(一)本科自主招生
经教育部批准实行自主招生的本科院校,要按规定的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二)香港、澳门高校招生
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安排在文、理科类提前批本科录取。香港地区其他高校、澳门地区高校均实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均可按学校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三)保送生
保送生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各相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和招生程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保送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将有关保送生材料报送省招生考试院,并办理保送生审批手续。已录取的保送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四)国家专项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部属高校、教育部批准的省外高校及我省贵州大学和相关省直高校将面向全省6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国家专项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在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有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五)地方专项计划
我省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贵州师范学院、贵州理工学院面向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相关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地方专项计划,各高校安排的地方专项计划应不底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3%,具体计划数将在贵州省2016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地方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农村区域按照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区域划分标准确认。
(六)高校专项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将面向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相关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高校专项计划,计划安排不少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2%,录取办法由各有关院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
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有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农村区域按照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区域划分标准确认。
(七)单独招生
贵州师范大学继续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
国家级示范(骨干)高职(专科)院校和省级示范高职(专科)院校今年继续实行单独招生。
单独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实施,规范管理。录取名单须报省招生考试院。
(八)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2016年我省将实施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6]1号)精神执行。
(九)本科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安排在第一批本科高校录取前进行。
十五、信息公开
(一)各级招生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按照"十公开"的要求,公开、公示招生政策规定、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二)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和取得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均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开、公示。
(三)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规定、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本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名单。
(四)各县级招生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各高校要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管理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六、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
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一月内,高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核对录取新生电子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对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新生信息复查情况要于12月1日前及时报省招生考试院。
各高校要按学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认真清理和登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凡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办理学籍电子注册。省招生考试院将根据各高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十七、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报名考试费应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考生信息采集等工作。
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八、违规行为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对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考试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其他涉及违纪违法行为,交由纪律检查、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考生电子档案-营口理工学院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 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25.: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 取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46.,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9.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2.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5.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应用档案学-辽宁大学
3.交叉档案学
第三节 档案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档案学与哲学
二、档案学与横断科学
三、档案学与数学
四、档案学与文书学
五、档案学与秘书学
六、档案学与某些自然科学
七、档案学与图书馆学
八、档案学与情报学
九、档案学与历史学
第九章中外档案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中国档案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档案学的萌芽
二、中国档案学的产生
三、中国档案学的发展
第二节外国档案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外国档案学的萌芽
二、外国档案学的产生与发展
金属档案-辽宁大学
7.纸草档案
8.纸质档案
档案法律-辽宁大学
(一)《档案法》的颁布及修订历程
(二)《档案法》的主要内容
(三)其他法律中的档案法律规范
二、中央档案行政法规
(一)中央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
(二)中央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
(三)中央档案行政法规的分类
(四)目前施行的中央档案行政法规简介
三、中央档案行政规章
(一)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
(二)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的类型
四、地方档案行政法规和地方档案行政规章
(一)地方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
(二)地方档案行政规章
第十二章 专门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
一、人事档案管理的内容
二、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
会计档案管理-辽宁大学
一、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
第二部分 档案物理管理与保护
第一章 档案物理管理与保护概述
第一节 档案物理管理与保护的对象和内容
一、 档案物理管理与保护的含义
二、 档案物理管理与保护研究的对象
三、 档案物理管理与保护研究的内容
第二节 档案物理管理与保护的发展历程
一、 记录工具的发明和使用
二、 档案制成材料的选择与演变
三、 档案保护技术的产生与发展
四、 档案保护技术学科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节 档案物理管理与保护的原则
一、 前端控制,全程保护
二、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 拓展领域,加强合作
档案的种类及其性能—纸质档案
第一节 纸质档案载体材料的性能
一、造纸植物纤维原料及主要成分
二、机制纸的生产过程
三、纸张的种类与主要性能
第二节 纸质档案记录材料的性能
一、字迹材料的原料及其性能
二、字迹材料与纸张结合方式
三、字迹耐久性的综合评价
四、常见的档案字迹及性能
第三节 纸质档案的老化原因及其过程
一、纸质档案老化的表现
二、纸质档案老化的原因及过程
第四节纸质档案的保护方法
一、生产并选用符合档案质量的纸张和字迹材料
二、制定科学的管理规范,加强规范化管理
三、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档案的种类及其性能—声像档案
第一节胶片档案的性能与保护
一、胶片档案的种类
二、胶片档案的结构及物质组成
三、银盐胶片的记录性能
四、胶片档案的成像原理与制作过程
五、胶片档案老化的原因
六、胶片档案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照片档案的性能与保护
一、照片档案的拍照工具---照相机
二、照片档案的制作过程
三、照片档案的保管
第三节磁性载体档案的性能与保护
一、磁性载体档案的种类
二、磁性载体档案的结构及物质组成
三、磁性载体档案的记录原理与制作过程
四、磁性载体档案老化的原因
五、磁性载体档案的保护方法
第四章 档案的种类及其性能—电子档案
第一节电子档案的种类
一、 按照载体划分
二、 按照产生的工作领域划分
三、 按存储的格式划分
四、 按电子文件的组成方式划分
第二节电子档案的形成
一、电子档案生成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二、电子文件的制作与收发
三、电子文件鉴定与归档
四、电子档案的保管
第三节 保障电子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电子档案生成和运行环境质量的监控
二、电子档案内容质量的保障
三、电子档案存储介质的优选
第四节 影响电子档案寿命的因素及预防措施
一、电子档案形成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二、电子档案传输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三、归档电子文件的安全隐患与保护技术
第五章 档案馆建筑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 档案馆的规划与设计
一、档案馆地理位置的选择
二、档案馆建筑原则
三、档案馆各类用房的布局
档案网站建设-辽宁大学
(三)数字档案馆建设
第二节 档案工作的构成与工具形态
一、档案管理活动中的物质与意识
(一)档案物质观
(二)档案意识观
(三)档案虚拟观
二、 档案的物理管理与逻辑管理
(一)档案物理管理与逻辑管理的概念
(二)档案物理管理与逻辑管理的内容与特点
1.档案物理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2.档案逻辑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档案工作的空间与时间
一、档案空间观
(一)概述
1.空间及其重要性
2.档案空间
(一)档案工作的宏观空间
1.档案工作作为文明社会的空间要素具有基础性
2.档案工作作为文明社会的空间要素具有普遍性、分散性和整体性
3.档案工作的社会分工
(二)档案工作的中观空间
1.档案工作中观空间的业务职能划分
2.档案工作中观空间构成的基本原则
(三)档案工作的微观空间属性
(四)数字时代的档案虚拟空间形态
二、档案时间观
(一)档案工作的宏观时间性
(二)档案工作的中观时间性
1.文档连续体的运动循环
2.档案管理在文档连续体运动循环中的位置
3.文件生命周期理论
(三)档案工作的微观时间性
第四节 档案事业的根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是档案事业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
(二)“一致性原则”的理解
第五节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中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理解
(一)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章档案业务管理
第一节档案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档案馆
(一)档案馆的含义与历史
(二)档案馆的性质与任务
(三)中国档案馆的类型
二、档案室
(一)档案室的含义
(二)档案室的性质与职责
(三)档案室的类型
三、新型档案机构
(一)文件中心
(二)档案寄存中心
(三)商业性档案服务机构
第二节档案业务管理的基本流程
第六章 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第一节 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体制
一、分散式档案行政管理体制
二、集中式档案行政管理体制
三、分散式和集中式档案行政管理体制的比较
四、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
第二节 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类型
二、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三、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
学科分类的科学方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