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为准。运动训练专业为单独招生。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条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