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因高考招生政策改革而制定的录取规则,需由我校向考生补充说明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1、我校对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低要求为AA,对自主选拔录取、少年班、试点学院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低要求为BB,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 2、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因高考招生政策改革而制定的录取规则,需由我校向考生补充说明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1、我校对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低要求为AA,对自主选拔录取、少年班等特殊类型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低要求为BB,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 2、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2、认可各省市的加分政策,但享受加分的考生高分值不得超过20分。

4、对于获得地、市、州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的中职考生,在考试总成绩的基础上享受10分的加分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计入投档分的照顾政策加分,并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

第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⑸凡享受加分的考生,请带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分政策按市教委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计入投档分的照顾政策加分,并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

第九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进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