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我院设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