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九条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四川大学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准。

第十二条凡高考录取施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凡高考录取施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凡高考录取施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市,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