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
(二)与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联系落实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二十三条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1.学费:石油工程技术、油气开采技术、油气储运技术、石油化工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工业分析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焊接技术与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设有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