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介绍、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毕业证书。师范专科与本科“3+2”分段培养的学生,完成南通大学规定学业,颁发南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cn http://www.***.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513-85129596 85129595
E-mail:yhs8339@*** http://www.***.cn/XYXW/mailto:yhs8339@***
附: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招生计划表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招生计划表
专业名称 招生代码 代号 招生计划 专业 代码 学制 备注 语文教育 1482 01 50 660201 3+2 本科、与南通大学合作办学 数学教育 02 50 660202 3+2 本科、与南通大学合作办学 学前教育 03 50 660214 3+2 本科、与南通大学合作办学 学前教育 1315 01 120 660214 3 体育教育 02 40 660211 3 美术教育 03 45 660210 3 音乐教育 04 45 660209 3

1.考生填报要求 7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超过3门。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同普通类。

第八条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 1.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要求 我校专业类型为兼招专业类,即历史和物理均可作为选测科目;对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2.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要求 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 3.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道德品质”、“公民素质”、“交流与合作”合格; “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无D级,单项达到A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道德品质”、“公民素质”、“交流与合作”合格; “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无D级,单项达到A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 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分数相同时,按文化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仍相同,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仍相同,则按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见普通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以及《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315(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 1482(师范专科与本

1.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要求 我校专业类型为兼招专业类,即历史和物理均可作为选测科目;对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4.音乐类考生录取办法 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专业分相同时,按文化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仍相同,则按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见普通类)。

第三条学校名称: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315(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 1482(师范专科与本科分段培养)。 学校地址:南通校区:南通市城山路24号(226006); 海门校区:海门市人民西路83号(226100)。

4.录取办法 考生进档后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如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已经录满,则根据填报志愿的顺序,录取其他志愿专业。当投档分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当考生总分和等级都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二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