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生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必须在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和纪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本学院复试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校研字〔2009〕61号),妥善处理考生投诉和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并对本学院的复试、录取结果负责。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整个考核过程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考核过程实行领导和监督,并主动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和研究生院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政策,凡有亲戚当年报考博士研究生,整个招生过程均要回避,不能参加。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将由学校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接收程序(一)申请:申请者登陆兰州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填写有关表格,于10月15日前向招生学院寄(送)以下材料:1.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兰州大学2014年接收直博生申请表http://ge..cn/enroll/UploadFiles_3617/201309/.doc》(点击下载)。2.《专家推荐信http://ge..cn/enroll/Upload
1.复试资格审核各招生学院要加强对参加复试学生的资格审查,不具备直博生招生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复试。复试前必须查验学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原件以及《兰州大学2014年接收直博生申请表》。手续不完备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者不得参加复试。学生复试报到时,不需缴纳复试报考费。
3.复试内容及方式 各招生学院对参加复试的考生的学习目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科研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在注重对考生的基础理论、基本能力考核基础上,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考查,应着意选拔在学术科研方面才能突出者。 复试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综合评价、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以及综合水平考核等。(1)申请材料评价 招生学院复试小组对学生提供的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公开发表(出版)的论
对申请直博生的学生的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二)必须是“985工程”高校具有学术型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三)在校期间成绩优秀(“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学生学习成绩原则上名列前50%,基地班学生学习成绩名列前20%,普通班学生学习成绩名列前5%),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四)全国
(三)录取1.各招生学院根据申请材料评价、综合水平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以及体检结果等情况,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把质量关,审慎提出拟录取名单。2.综合水平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参加复试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3.为保证一流的学生师从一流的导师,直博生招生名额要向学术水平高、科研经费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命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校研字〔2012〕56号)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要求执行。
(1)申请材料评价 招生学院复试小组对学生提供的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专家推荐信、本人陈述、博士阶段科研工作的思路及计划安排等材料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对考生的申请材料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一)复试1.复试资格审核各招生学院要加强对参加复试学生的资格审查,不具备直博生招生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复试。复试前必须查验学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原件以及《兰州大学2014年接收直博生申请表》。手续不完备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者不得参加复试。学生复试报到时,不需缴纳复试报考费。2.复试组织各招生学院要成立复试小组,并根据学科、专业情况,
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我校招收直博生的专业为理、工、农、医四个学科门类下的各学术型博士招生专业,详见“兰州大学2014直博生招生专业及联系方式http://ge..cn/enroll/doctor/bsjz/201309/5159.htm”(点击查看)。各专业招收的直博生招生计划占学校下达给有关招生学院的博士招生计划,招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博士生招生计划的10%。
招生纪律各招生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必须在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和纪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本学院复试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校研字〔2009〕61号),妥善处理考生投诉和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并对本学院的复试、录取结果负责。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