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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2014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4-26 21:37:46 提问时间:2018-02-0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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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并对全国推免生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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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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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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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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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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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十一)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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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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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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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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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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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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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济宁卫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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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的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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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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