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通知考生填报志愿:

1、自治区美术类、美工设计类考生均按照自治区《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三)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考生录取,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B→B+B+→B+B→BB),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

(三)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考生录取,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B→B+B+→B+B→BB),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在志愿相同情况下,按分数高低录取。

第十二条: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采用分数优先,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志愿录取。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