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招生执行。

第二十一条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1、遵照2013年教育部及各省(市、区)艺术类招生文件有关录取规定,根据我校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计入投档分的照顾政策加分,并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

5、请考生自行了解并遵守本省(市、区)有关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政策;

第十条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