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