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淄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除英语、俄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必须是英语、俄语外,其他专业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在外省的录取批次按照外省招办的统一安排依次进行。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区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2、艺术类考生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低控制线以上,凭省统考专业合格证填报我院志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区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
4、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5、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有综合评价信息的考生参考综合评价信息)按照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8、春季高考(对口高职)专业:按专业类别划定录取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9、单独招生: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的《淄博职业学院2013年单独招生章程》中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学费收费标准:普通文理、对口专业:4800--5000元/年人;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6500元/年人。
住宿费按山东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助学政策
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一系列资助政策,特困新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享受到不同形式的资助,切实保障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圆满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专业调整: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533-2828111(兼传真)、2821888。
学院网址: E-mail:zb2828111@***
2013年分专业招生计划请登录淄博职业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第十四条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 第十三条山东理工大学2013年计划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9000人,其中本科8600人、专科(高职)400人(以2013年实际招生计划数为准)。 第十四条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十二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第十四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第十五条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

第一章 总则为了保证淄博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要求和《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第二条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

第二十三条奖励、助学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一系列资助政策,特困新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享受到不同形式的资助,切实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圆满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33-(兼传真)、。学院网址:E-mail:zb@2013年分专业招生计划请登录淄博职业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八条基本情况★地理环境学院坐落于全国优秀旅游城市、齐文化发祥地、世界足球发源地、国家园林城市、工业名城――山东省淄博市。★办学理念办学指导思想:融入区域经济发展,瞄准人才需求市场;专业锁定市场走势,培养跟踪就业岗位;把握高职发展前沿,树立质量立校观念;突出高技能教学特色和国际型人才培养特点;建立高效运行机制,优化办学效益,争创全国一流职业学院。办学理念:崇尚实践精神,铸就技术品质;立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淄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二条淄博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第十三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按教育部要求,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第十四条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淄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二条淄博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第十三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按教育部要求,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