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