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录取规则。按照顺序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按照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

第十条四川大学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准。

第十二条凡高考录取施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凡高考录取施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市,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十二条凡高考录取施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