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艺术特长生录取按《南京医科大学2013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我院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二款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严格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2、学校执行江苏省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