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3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3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修订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章程由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如下:招生网址:http://zs..cn;E-mail:syauzsb@;咨询电话:024―;传真:024-;邮编:110866。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