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综合能力考试由我校和其他院校联合组织实施,专业素质考试由我校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我院自主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2年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