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修订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华中科技大学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修订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章程由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如下:招生网址:http://zs..cn;E-mail:syauzsb@;咨询电话:024―;传真:024-;邮编:110866。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