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录取额满为止。总分相同的,文化课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2、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第十八条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第十八条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第十六条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第十五条第一志愿未录满专业,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四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