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二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滨州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条滨州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滨州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专升本政策: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专升本政策: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