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1年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