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紧急救助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5.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浙江工作站负责人:周士杰地址:浙江省府路9号电话:0571-传真:0571-邮编:310007邮箱:yxb010@

2.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辽宁工作站负责人:颜松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号街81号电话:024-传真:024-邮编:110003邮箱:gogo2619@

3.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吉林工作站负责人:许正地址:长春北京大街62号电话:0431-传真:0431-邮编:130051邮箱:xuzheng@

4.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云南工作站负责人:朱以品地址:云南昆明市边防路大坝村A栋2楼电话:0871-传真:0871-邮编:650228邮箱:lkq984725@

本招生简章解释权归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1、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1)经本职业紧急救助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安、消防、武警等复员军人。

2、高级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取得本职业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培训期限中级(紧急救助员):培训不得少于240标准学时(其中基础知识不少于80标准学时,技能训练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高级紧急救助员):培训不得少于200标准学时(其中基础知识不少于60标准学时,技能训练不少于140标准学时);技师(紧急救助师):培训不得少于180标准学时(其中基础知识不少于40标准学时,技能训练不少于140标准学时)。

经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考核认定的全国27家紧急救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单位:辽宁省(5家)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广播学院铁岭广播辽宁冶金技师学院吉林省(3家)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业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深圳市(6家)广东省惠州市西湖中等职业学校广东顺德创业培训学院深圳市南山区深职训职业培训学校深圳市新安科职业培训

3、紧急救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1)取得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紧急救助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