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院校在报送计划过程中,院校名称发生变更,须向我院出具教育部同意更名的批文。

1.师范类、公安类、医学类专业按我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以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科院校,不得在我省安排师范、公安和医学类相关专业。凡经批准可在我省招生的师范类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须明确注明“师范类”。

计划安排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安排在我省的招生计划,须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分送我省的招生计划相一致。我省省内地方高校报送的招生计划须经省教育厅批准,且与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专业相同。

2.艺术类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批次,下设2小批。第1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第2小批: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5.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残疾考生单招、对口单招、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单招等招生计划,可填报在其他类计划中并加以说明。

高校发布招生章程及考生咨询办法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院校进行招生宣传的有效途径。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和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请各高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1〕1号)

关于院校某些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院校个别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我院将按下列原则办理:1.院校对考生身高、视力及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院公布计划时不再予以说明。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有关院校对考生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我院在公布计划时可予以注明;对考生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

7.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注册入学院校。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各录取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分别设置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2011年起,我省在省内部分高职(专科)院校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中试行注册入学,省内民办高职院校和少量原在专二批次录取的省内公办高职(专科)院校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参与注册入学试点。相关工作

3.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是我省招生高校信息库中的重要内容之请各院校及时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网站(网址http://202.119.134.99),认真校核院校属性,如有错误,可来函修改。联系方式包括院校招生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含手机、录取阶段电话)、E-MAIL、咨询网站及咨询电话等信息,请院校详尽填报、仔细校核,以便工作。我院对手机、录取阶段联系电话予以严格保密

院校校核、报送计划时的其他注意事项1.师范类、公安类、医学类专业按我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以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科院校,不得在我省安排师范、公安和医学类相关专业。凡经批准可在我省招生的师范类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须明确注明“师范类”。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凡是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在我省招生的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教育

4.院校更名如院校在报送计划过程中,院校名称发生变更,须向我院出具教育部同意更名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