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安排在我省的招生计划,须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分送我省的招生计划相一致。我省省内地方高校报送的招生计划须经省教育厅批准,且与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专业相同。

3.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是我省招生高校信息库中的重要内容之请各院校及时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网站(网址http://202.119.134.99),认真校核院校属性,如有错误,可来函修改。联系方式包括院校招生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含手机、录取阶段电话)、E-MAIL、咨询网站及咨询电话等信息,请院校详尽填报、仔细校核,以便工作。我院对手机、录取阶段联系电话予以严格保密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凡是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在我省招生的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教育部批件;专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院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文以及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函,批件和函的复印件请与计划核对表一并寄送。

1.师范类、公安类、医学类专业按我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以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科院校,不得在我省安排师范、公安和医学类相关专业。凡经批准可在我省招生的师范类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须明确注明“师范类”。

2.艺术类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批次,下设2小批。第1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第2小批: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5.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残疾考生单招、对口单招、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单招等招生计划,可填报在其他类计划中并加以说明。

高校发布招生章程及考生咨询办法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院校进行招生宣传的有效途径。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和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请各高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1〕1号)

6.艺术类专业计划相关院校在上报艺术类专业时,须网上填报该专业的艺术门类、是否本校专业加试、是否要求考生专业校考和省统考双合格等内容。

院校校核、报送计划时的其他注意事项1.师范类、公安类、医学类专业按我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以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科院校,不得在我省安排师范、公安和医学类相关专业。凡经批准可在我省招生的师范类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须明确注明“师范类”。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凡是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在我省招生的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教育

计划报送办法及时间安排今年我省将继续采用远程网上编制招生计划的管理模式,接收各招生院校在我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各招生院校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网站(网址http://202.119.134.99),在浏览相关政策和操作说明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计划汇总网页,按系统提示完成计划等相关信息录入、校核及打印等工作。因教育部下达分省计划的实际日期会有所变动,故预计各院校在我省网上校核计划的时

计划安排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安排在我省的招生计划,须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分送我省的招生计划相一致。我省省内地方高校报送的招生计划须经省教育厅批准,且与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专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