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招生实施办法(试行)

2019-04-28 18:09  新余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一、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及条件
  •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 (二)学习成绩合格,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 (三)无违纪记录;
  •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生活节俭,无频繁出入网吧或娱乐场所等不良习惯,无高消费行为;
  • (五)未享受其他资助;
  • (六)申请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原则上是经过贫困生认定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父母双亡,家庭生活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本人无其它资助者;
  • 2、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 3、来自偏远山区;
  •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经济困难。
  • (七)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 3、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 4、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负担困难;
  • 5、学生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未达到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缺少基本生活费和学习生活物品;
  • 6、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 二、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 三、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评审程序
  • (一)本人申请
  • (二)班级推荐
  • (三)学院初审
  • (四)学校审定
  • 四、申请、审定时间
  •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参评学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 (一)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 (二)有不正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在餐馆、酒吧有高消费行为等;
  •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 (四)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沉迷网络娱乐;
  •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等高额支出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
  • (六)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后10%;
  • (七)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不服从教育管理;
  • (八)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九)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 (十)已经享受其他资助,如国家助学金或接受社会资助的金额超过1000元;
  • 六、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学生银行账户或抵缴学杂费。
  • 七、二级学院对享受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学
  • 八、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原《新余学院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废止。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学习成绩合格,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三)无违纪记录;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生活节俭,无频繁出入网吧或娱乐场所等不良习惯,无高消费行为;

(五)未享受其他资助;

(六)申请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原则上是经过贫困生认定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家庭生活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本人无其它资助者;

2、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来自偏远山区;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经济困难。

(七)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3、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4、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负担困难;

5、学生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未达到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缺少基本生活费和学习生活物品;

6、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二、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减免学费每人每学年1500元;困难补助每人每学年1000元,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每次500元。

三、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根据减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余学院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

(二)班级推荐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初审

二级学院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同学,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意无意议的初审汇总名单连同申请表等材料及时报报校学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

(四)学校审定

校学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初审结果,组织校级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终评审结果报校领导审定。

四、申请、审定时间

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在每年10月初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审定除寒暑假期间均可申请。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参评学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二)有不正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在餐馆、酒吧有高消费行为等;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四)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沉迷网络娱乐;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等高额支出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

(六)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后10%;

(七)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不服从教育管理;

(八)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九)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十)已经享受其他资助,如国家助学金或接受社会资助的金额超过1000元;

(十一)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

六、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或抵缴学杂费。

七、二级学院对享受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需全额追回所得资助费用外,并依据《新余学院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原《新余学院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废止。

原标题:新余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实施办法(试行)

新余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实施办法(试行)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及条件(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二)学习成绩合格,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三)无违纪记录;(四)遵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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