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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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指导思想
  • 二、有关政策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 (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 (三)《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三、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 (一)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 1、制定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 2、负责对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 3、协助管理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 4、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
  • 5、组织相关职业
  • 6、承担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二)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 1、负责制定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
  • 2、开发制订医药行业有关职业标准;
  • 3、编写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 4、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的鉴定工作;
  • 5、按规定设置鉴定场所;
  • 6、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
  • 7、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工作;
  • 8、承担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
  •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
  • 1、负责制定医药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 2、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的培训、管理工作;
  • 3、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
  • 4、负责各市州培训工作站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指导、管理、协调;
  • 5、组织实施全省医药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的培训;
  • 6、负责培训证书的办理工作;
  • 7、承担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
  •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市州培训工作站
  • 1、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
  • 2、承担辖区内医药行业初、中级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
  • 3、配合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职业
  • 四、培训与鉴定的范围
  • (一)培训与鉴定的对象
  • (二)培训与鉴定的职业(工种)
  • 五、申报条件
  • (一)全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
  •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 2、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之后,连续
  • 3、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
  •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1、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0年以上;
  •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
  • 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高技学历或经自学、
  • 4、取得药师、助理工程师等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1、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12年以上或累计工
  •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 3、具有相关职业主管药师、工程师等中级专
  • 4、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
  • 5、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
  •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或综合评审
  • 1、参加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竞
  • 2、在本专业有发明创造并获国家专利者;
  • 3、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在生产一线工
  • 4、全省医药行业的在职技术工人,在200
  • 5、文化程度偏低,但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
  •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连续2年以上或累计3年以上;
  • 2、取得相关职业主管药师、工程师等中级专
  • 3、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
  • 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程序
  • (一)职业技能培训
  • (二)职业技能鉴定报名
  •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和考评方法
  • 1、凡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者,均需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 2、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需提交技术业务总结报告一式三份
  • 3、鉴定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抽取样卷,
  • 4、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由省医药
  • (四)核发证书
  • 七、鉴定收费及其它事项
  • 1、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应严格按省
  • 2、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办法
2008年04月10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提高我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医药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必须适应市场和医药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医药企业的工作任务和行业特点,坚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的方向,把培养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我省医药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关政策规定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三)《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2001]230号)第五条规定:“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就业和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设在省医药学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及其市州培训工作站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培训与鉴定工作。各自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3、协助管理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4、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医药行业有关职业鉴定标准(国家有标准的除外)的制定;
5、组织相关职业(工种)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的编写;
6、承担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制定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
2、开发制订医药行业有关职业标准;
3、编写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4、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的鉴定工作;
5、按规定设置鉴定场所;
6、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考评员库,并协助开展考评员培训、认定和管理;
7、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工作;
8、承担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
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制定医药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2、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的培训、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
4、负责各市州培训工作站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指导、管理、协调;
5、组织实施全省医药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的培训;
6、负责培训证书的办理工作;
7、承担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市州培训工作站
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的统一管理下,以及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指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和造册,并初审培训、鉴定对象的申报资格与条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汇总;
2、承担辖区内医药行业初、中级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
3、配合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助设置职业技能鉴定场所。
四、培训与鉴定的范围
(一)培训与鉴定的对象
全省医药行业内的各类企业(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中从事生产、销售、质量管理、检验、验收、计量、保管、养护、营业、制剂等人员。
(二)培训与鉴定的职业(工种)
主要包括: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药物制剂工、制药机械工、中药制剂工、药物分析工,医药商品储运员,化工合成制药工,制剂药品生产车间维修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医疗器械购销员等。
五、申报条件
(一)全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初级技能目标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的鉴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之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中级技能目标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证书的;
3、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自学、职业培训获得同等学历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0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高级技能目标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证书的;
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高技学历或经自学、职业培训获得同等学历,取得四级职业资格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
4、取得药师、助理工程师等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资格考评与综合评审:
1、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12年以上或累计工龄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综合评审要求3年)以上者;
3、具有相关职业主管药师、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4、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资格鉴定,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
5、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资格鉴定,取得药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或综合评审:
1、参加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竞赛前六名获得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2、在本专业有发明创造并获国家专利者;
3、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在生产一线工作已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在生产中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发明创新,并获市技术创新三等奖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10万元以上);
4、全省医药行业的在职技术工人,在2001年底以前获得企业内部技师聘任者;
5、文化程度偏低,但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确有高超的操作技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资格考评与综合评审: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连续2年以上或累计3年以上;
2、取得相关职业主管药师、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一线本职业岗位工作或实习教学指导3年以上者;
3、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以上所称“本职业”,包括相关相近职业,在申请晋级和转岗培训鉴定时,可合并计算工作时间。
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程序
(一)职业技能培训
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必须进行培训。参训人员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市州培训工作站报名,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按汇总的参训人员名册统一发放培训教材,统一委派或指定师资实施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发给《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证》。
(二)职业技能鉴定报名
申报者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证》报名,并须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见附件2),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5张。经市州培训工作站初审资格并填写《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申报名册》(见附件3),统一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汇总,交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复核后,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鉴定申请。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和考评方法
1、凡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者,均需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为笔试或计算机平台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操作技能考核可根据工种特点分批组织考核,评分细则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
2、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需提交技术业务总结报告一式三份。
3、鉴定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抽取样卷,国家题库中没有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命题,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定。
4、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由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员和考评员,并指定有关专家进行阅卷评分。
(四)核发证书
符合鉴定条件且鉴定合格者,由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证书。应知、应会考试一项及格者,由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登记造册,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盖章后,成绩保留两年,下次鉴定时,其及格项免于考试。
七、鉴定收费及其它事项
1、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3]75号和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18号及湘财综函[2005]40号等文件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见附件5)。
2、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

原标题: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办法

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办法

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办法2008年04月10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提高我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00号)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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